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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对于潜江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对科技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表示由衷感谢,希望潜江市进一步发挥科技工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落实好厅市会商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动区域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11月2日,竹根滩镇彭洲村村六组58岁的村民余守刚指着身后成排连在一起的楼房,一脸微笑地说。本网讯(通讯员 陈训谦)现在农村人家挨着住,就像住在城市里的机关一样,既热闹又和谐。
据余守刚介绍,他们家修建两间两层的房子用了13万元左右,楼上楼下加起来共有7、8间房,全家三代10口人住在一起其乐融融。居住在这里的农户不仅因为汉南河涨水时常受渍受灾,且原来的台基前后长达110米、宽达15米,使本来有限的土地被严重浪费。自2000年以来,村党支部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实行村级工作一事一议,通过召开党员及群众代表会议,形成了5、6、8组整体搬迁和9、10、11组部分搬迁的共识。彭洲村共有11个村民小组,500余户人家。近年来,该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已有260多户村民实行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
通过迁居,共增土地面积近400余亩。村民们集中居住,对村上工作的宣传和落实也很有帮助其中我要特别提到的就是对于这种低龄的未成年严重暴力,我们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是有一个严厉的措施的,就是专门矫治教育,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没有办法适用刑罚的时候,那要将其送到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由我们的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他开展这个心理行为方面的矫治工作,来解决他的心理行为偏差问题,降低他的社会危害性。
一般就是12、14、16(周岁),也就是对于12至14这个年龄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与此同时,对于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如不满12周岁或不满14周岁,或者是12至14周岁之间,没有核准的这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相对比较严厉的措施。专家表示,随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频出,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责年龄,特别是明确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过严格的程序把关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有相关的损失,也是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进行求偿的。
对于14周岁以上的,毫无疑问,这个严重暴力都应该是构成犯罪的,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么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责年龄有何规定?如何预防学生欺凌事件演变为恶性暴力案件?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下,12至14周岁需担刑责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特别是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对此记者也采访了相关专家。
那么,怎么预防学生欺凌事件演变为恶性暴力案件,专家也给出了相关意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比如说对于加害人这一方,如果说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那应该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来报告。
记者3月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近期发生的几起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现在我们对于这个未成年严重暴力,总体来说不管他的年龄是如何,都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应对措施的。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根据法律的规定,包括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专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主观上故意或者恶意,采取包括肢体、语言、网络等方式,给被害人身体或者是精神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该规定为实践当中学校和公安机关认定学生欺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专家还表示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严重失职的监护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予以惩戒。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比方说,很多孩子都认为因为我年龄小,所以我欺凌别人或者违法犯罪,法律拿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于学生欺凌,学校和教师有相关的注意义务和排查的义务,发现学生欺凌的苗头性现象,教师应当及时干预,并向学校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来缓解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这种心理方面的冲击或者伤害
人身保护令制度,如何更有效?为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2022年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至于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观念上还没有转变过来,对于施暴人来说,他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司法机关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或者是他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这也是最高法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为什么有人会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我们法院从2008年以来,一共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84份,违反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大约是占到5%左右。到目前为止发出的拘留是三份,包括本案的案例。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当中,对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很全面,那么在签发的时候,态度不够积极,比较谨慎。在本案中,我们根据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恶性程度、被害人的伤情情况,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个月是适当的、合理的,所以,我们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那么,我们也是想让受暴方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它是能落到实处的,是能实实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后,数量在增加但总体数量依然不大,如何看待这样一个现实?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是越发越多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从我们感知的家庭暴力发生的状况和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来看,还是不相称的。
司法解释发布以来,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之所以这样,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不愿意申请或者是不敢申请,比如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把脸撕破,另外还考虑到孩子等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发出的保护令是为受害人打出的保护伞,保护伞不是纸糊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的。大部分的案件其实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有违反的情况,在首次训诫以后都能够停止暴力。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3月19日,被告人张某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也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是如何考虑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拒执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以下拘役或者罚金。同时在刑满释放以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社区的安置帮教的过程中,也应该对他进行心理的矫治、法制的教育,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教育。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一个家务事,也不是家庭纠纷,法律不是儿戏,只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严惩,我们是绝不姑息的。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具有怎样的司法实践意义?《新闻1+1》邀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共同关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刑,全国首例。
第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这个判决让我们知道反家庭暴力法也是一部长了牙齿的法律,是不能违反的。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香洲区法院这个案例判决的价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这个判决应该为它点赞。服刑出狱后,还需对施暴者进行怎样的关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我觉得首先我们应该相信,通过这8个月的改造,行为人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然后吸取教训,不再去实施家庭暴力。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报告显示,2023年各级法院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另外,也应该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帮助,或者是一些心理救助的措施。
第二,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对施暴者的严厉打击就是对受害人的最有力保护。只有在训诫以后再次违反,或者是首次违反就比较严重,我们才会对他采取拘留。
最后一点,它有着非常明显,或者是重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它告诉我们所有的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实施家庭暴力,就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这种警示教育作用是非常重要的。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家暴男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释放怎样的信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彭帅: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想让全社会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隔在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隔离墙,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我们希望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让施暴方能够知道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是对司法的一个蔑视,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另外一方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追究刑责的,在之前也是没有的,所以对这些施暴人来说没有足够强的一个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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